中立抑或对立--对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思考
@@ 一、问题的提出现代社会已进入科技化、信息化时代,现代型诉讼,如公害、制造物责任事故等诉讼大量涌现,这类诉讼的争点往往与高度专门化知识相关联,甚至涉及最尖端的现代科技和知识.作为审判主体的法院,”仅知悉通常之论理法则、经验法则,如缺乏特别法则上之知识,则由鉴定人依其学识经验,提出报告,以补充法院之知识”.①不难发现,当法官把这类不能依通常学识加以判断的专门性问题交给鉴定人时,鉴定结论已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诉讼的胜负.这时,谁有权选任鉴定人,谁就可以通过与鉴定人达成某种妥协从而影响鉴定结论,最终决定诉讼的胜负.
民事诉讼、鉴定人、知识、鉴定结论、经验法则、信息化时代、责任事故、现代社会、审判主体、科技化、法院、专门化、现代型、制造、关联、公害、法官、程度、报告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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