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兼谈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协调
@@ 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12月17日,王某向汤某借款4万元,并将其本人的身份证及所有房屋的产权证交给汤某作为抵押,王某仍实际居住于该房屋内.12月25日,汤某伪造了一份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某以38.6万元向王某购买讼争房屋,并于同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受理,并于2003年1月19日予以核准.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管理部门、房屋、房地产、转让登记、买卖合同、身份证、伪造、权证、借款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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