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实施后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引发的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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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后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引发的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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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只能对认定侵权成立的,作出处理决定书,不能对是否侵权进行调解,而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请求.

新专利法、行政处理、侵权纠纷、专利工作、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当事人、侵权行为、人民共和国、理的管理、专利权人、不起诉、赔偿数额、调解、协商解决、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利害关系人、行为成立、强制执行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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