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 基本案情夏某曾于1995年承包邻村青坑村的采石场,因承包期间多次与青坑村村民和村委会发生矛盾,双方中途解约.2002年6月,青坑村改选村委会,夏某欲再次承包,遂与青坑村的村委会主任李某等村委员商议,由夏某在青坑村的堂叔郑某出面,以郑某的名义承包采石场后,由夏某实际承包经营和缴纳承包款.2002年7月,李某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郑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将采石场发包给郑某,承包期为10年,年承包款为8万元.协议签订后,夏某随即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力对采石场进行开发和经营.2003年4月,青坑村村民在村委会公布财务状况时发现了村委会将采石场发包给郑某以及实际由夏某承包的情况后,认为村委会的发包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承包款过低,故以村委会、郑某及夏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村委会与郑某所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要求郑某和夏某共同返还采石场并赔偿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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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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