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不正当竞争构成侵权时商标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 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并标明该商标系被许可使用,同时标明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但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另外一家企业的同类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相似,无疑,被许可人的这一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商标许可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许可人的产品上使用了许可人的商标,许可人可以被视为该商品的生产者.因为该商品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其可以被视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许可人应该知道商品的包装装潢与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相似,其虽没有直接侵权,但通过许可侵权人使用其商标,帮助了侵权人的侵权,应作为共同侵权人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商标许可人既不是直接侵权人,也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要分析被许可人侵权时商标许可人的法律责任,需要确定以下几个问题:
被许可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商标、包装装潢、知名商品、法律责任、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侵权、损失承担、生产者、企业名称、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标明、权利、侵犯、签订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