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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体制的反思与重构--兼论法院审判监督庭不宜行使案件质量评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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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案件质量评查是近年来法院审判管理改革实践中开展的以人民法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为监督对象的一项法院内部自我监督约束机制,绝大多数法院鉴于案件评查体制具有监督的特性而将其划归审判监督庭行使.但这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助于法院审判管理的改革?目前,有不少法院已开始探索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来取代审判监督庭行使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但由于在机构改革中无此编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应的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设置上做法不一.本文通过对审判监督庭行使案件质量评查的弊端进行深刻反思,提出了案件质量评查职能应由以原研究室为基础而成立的审判研究与管理办公室行使的设想,并介绍了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这一做法的经验.据编者了解,这在全国可能尚属首例.这种做法有其独到之处,那就是在不增加任何编制的情况下,对审判管理、调研力量进行整合,既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理顺了各种关系,不失为确立案件质量评查体制的一种有效途径.当然,法院审判管理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本期将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介绍给大家,希望能给读者以启迪,并以此推动我国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完善.

案件、质量、体制、反思与重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法院审判、连云港市、管理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监督约束机制、机构设置、职能、司法资源、深刻反思、内部自我、监督对象、机构改革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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