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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院的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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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刑罚,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判决时并不局限于控方指控的罪名去认定最终的罪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若干长处,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①在该模式下,法官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对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都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官直接变更指控罪名也成为审判权的当然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新刑事诉讼法、法官、职权主义、英美法系、诉讼构造、适用刑罚、惩罚犯罪、自主权、审判权、当事人、组成、自由、证据、吸收、判决、模式、国家、法律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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