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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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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介入方可执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地方政府规章、不特定、行政法规、特定对象、法学理论、法律效力、部门规章、组织法、乡政府、适用力、实务界、国务院、宪法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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