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类型及其效力分析
@@ 本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保证期间,在我国担保法中被披上了”法定主义”的面纱,任何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如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律则推定一个保证期间,其对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关爱,跃然纸上.保证期间这一看似简单实则扑朔迷离的制度,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的思辩能力,其中争议之处着实不少.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效力问题,即为其中一点.本文不揣浅薄,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当事人、保证期间、思辩能力、法定主义、保证债务、担保法、自由、制度、效力、推定、同仁、面纱、交易、法律、安全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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