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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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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编在民法典中举足轻重,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价值与作用.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一直是有体财产法,这对中国物权立法有极大的影响力.目前已公开发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有两个属于有体财产法的套路.他们将物权客体定位于有体物,进而以此为基点构筑整个物权法的内容与体系,只有笔者将物理解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主张物权法或物权编是中国财产的基本法,不仅是所谓的有体物,一切有体物以外应归物权法调整的财产如股票、存款、提单、拟制的资源或财富,应统一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草案、财产法、有体物、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内容与体系、物权立法、物权客体、调整范围、大陆法系、财产利益、影响力、物理解、基本法、资源、提单、开发、价值、股票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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