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 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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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 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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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原审被告人死刑的,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死缓、考验期、故意犯罪、复核、第一审案件、司法解释、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查证属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期、第二审案件、有期徒刑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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