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管理机关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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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管理机关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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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了法释”2003”17号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请示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同时,也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可以自我纠错.撇开该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还应当考虑保护交易安全.作者通过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就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可以自我纠错和保护交易安全两个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房地产抵押、管理机关、撤销、抵押登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自我纠错、登记行为、保护交易、高级人民法院、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行为问题、法院公告、登记机关、安全、请示、批复、广西

D926(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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