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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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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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的长乐市祥美印染有限公司(下称祥美公司)系从事印染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并生产经营多年.1999年上半年,祥美公司因更新污水处理设施,原用于污水处理的氯气罐不再使用,便将此氯气罐搁置在该公司围墙外.1999年下半年,附近村民甲路过,发现氯气罐,便告知村民乙、丙.乙、丙即与邻镇某村打铁店店主丁联系,双方俱有购销氯气罐意向,后乙、丙共同将氯气罐运至打铁店.时丁不在店内,另一店主戊拒收,乙、丙便将氯气罐丢在打铁店外的空地上.此后两年里,乙、丙与打铁店店主戊、丁曾经有过几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买卖氯气罐协议,氯气罐也一直露天搁置着,无任何防护措施.

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气罐、污水处理设施、长乐市、印染业、生产经营、防护措施、福建省、意向、协议、协商、围墙、买卖、露天、拒收、湖南、购销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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