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敲诈勒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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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敲诈勒索(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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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被告人张某为图钱财,于2002年4月2日用毕志光的身份证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同年4月3日,张在上海的暂住地写了二封内容为36小时内将10万元汇人上述金穗借记卡的账号,否则宾馆或酒店将有炸弹爆炸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恐吓信,并分别在上海中华路和人民路将恐吓信邮寄给该市恒丰路上的龙门宾馆总经理和海杰大酒店总经理.上述两家单位接信后迅速报警,并动员人力加强安全保卫措施.为防不测,公安机关迅速派出多名警员,携带大批器材参加上述单位的排爆、防火和相关安检工作.同年4月6日,张先后在苏州、上海的农行及上海邮政局的ATM机上查询和取款,但均未得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虚假恐怖信息、上海市、总经理、食物中毒事件、恐吓信、借记卡、安全保卫措施、农业银行、大酒店、公安人员、公安机关、单位、宾馆、邮政局、营业部、身份证、人民路、被告人、中国、账号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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