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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事执行协助调查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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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协助调查制度问题的提出由于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真正推行.特别是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多年来,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认为执行工作的全过程都应由人民法院全部包办,执行人员几乎包揽所有的证据收集调查工作.殊不知,全国法院每年执行民事案件250万件左右,执行标的3000亿元左右,①平均每个执行员每年大约要执行近100件案子.有相当一部分案子既需要到银行、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又要到证券管理部门,还要到相关人处调查,常常一件案子要跑十几天甚至几十天.一方面,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包揽所有调查取证工作,执行人员想千方百计,历千辛万苦,但财产执行仍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负有举证责任的申请人,有的还聘请了律师,但无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等情况.因此,有人形容”申请人动动嘴,执行人员跑断腿”,这种模式既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又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由于执行不到位,申请执行人常常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果表示不满意.

民事执行、调查制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执行工作、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管理部门、申请人、国家干预原则、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法、制度问题、执行结果、证据收集、思维定势、取证工作、调查工作、被执行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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