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引用
@@ 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能否适用调解,以当事人合意解决行政争议终结诉讼,因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同而有差异.在行政诉讼方面,意大利等国家在立法上和实务上都没有实行调解制度;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可以有限度地适用和解;日本等国家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在学说上亦有肯定、否定二说,但在实务上承认和解制度.在行政赔偿诉讼方面,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可适用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审理某些行政案件时,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动员原告撤诉,从而终结诉讼.大量行政案件就是通过这种”协调”解决的.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存在着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相互脱节等诸多问题,亟待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在行政审判中,不论行政诉讼还是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有条件地适用调解,必须以行政案件的类型界定调解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范围.

行政审判、调解制度、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国家审判机关、适用范围、法院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改革和完善、原告撤诉、行政争议、诉讼案件、司法实践、立法、和解制度、法律制度、意大利、新加坡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9-6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司法

1002-4603

11-1602/D

2003,(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