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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界定及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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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未经单位的同意,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时,又与新的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到相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与原单位进行竞争,不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同时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是双重违法行为.但实践中企业单位员工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又背着原单位到其他单位去从事与本单位相同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员工在单位往往是掌握技术秘密的管理人员,他们将自己掌握的技术带到其他单位作为股份入股,分享合同利益.

劳动关系、侵犯商业秘密、企事业单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法定义务、违法行为、企业单位、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技术秘密、管理人员、法的行为、保护范围、同工作、公司法、行业、实践、入股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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