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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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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而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①两者的取得条件、取得程序、构成要素、保护范围和使用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因此,通常情况下,两者可以合法共存,不会发生权利冲突,也无禁止其中某一权利正常行使之必要.然而,”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接的最为密切的权利”,②都是”识别性标记权”,属于同一个层面的民事权利,彼此之间没有高低包容关系,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两者之间难以避免地发生权利交叉和冲突.

商标权、商号权、权利冲突、商事主体、民事权利、经营活动、机关管理、构成要素、法律地位、法规调整、保护范围、包容关系、自然人、识别性、可视性、服务区、标记权、组织、行政、商品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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