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质疑--兼与曲晶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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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质疑--兼与曲晶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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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第2期<人民司法>发表了曲晶同志所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以下简称”曲文”)一文.该文结合司法实践中所审判的3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例,分析了此罪在法定刑方面存在过轻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即”适当比照贪污、受贿罪,依据非法所得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轻重,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可将本罪刑罚分为两个档次,差额巨大为第一档次,应高于贪污、受贿等罪相应的量刑幅度7年以下有期徒刑;差额特别巨大为第二档次,应低于贪污、受贿等相关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笔者不赞同此观点,而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规定的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是基本适宜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两罪构成要件有重要差异,法定刑不能完全等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失轻主要是由司法实践造成的,并不在于立法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刑问题、最高法定刑、有期徒刑、贪污、司法实践、受贿罪、相关犯罪、实践与反思、无期徒刑、人民司法、量刑幅度、立法规定、构成要件、非法所得、犯罪数额、差额巨大、完全等、刑罚、审判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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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1002-4603

11-1602/D

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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