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承运人的识别
@@ 当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灭失或损坏后,当事人首先必须确定责任主体,否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未起诉承运人的,承运人或船东免除责任.此项规定表明当事人诉错对象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外,更严重的是重新起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风险.虽然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似乎可以确定签发提单者即为承运人,但是海事审判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使承运人的识别颇为困难.由于不同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有不同的做法,故它引起了海商法界的广泛关注,然尚无统一结论.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为找到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提供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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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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