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
抵押权物上代位的实质是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抵押权人对其价值变形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标的既可以是物本身,亦可以是债权请求权,如果仅将其界定为变形物本身,对抵押权的保护欠周全;在抵押物灭失、毁损之情形,对代位物或其请求权进行查封是必要的,但查封之机能不是确定其优先性,而是使其特定化,抵押权物上代位权在抵押物绝对灭失之情形发生,相对灭失之情形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但本文案例中法院所作的变通处理方法亦是正确的;在具体的诉讼中,抵押权物上代位的义务人对抵押人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物上代位权、理论、抵押物、债权请求权、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抗辩事由、价值变形、毁损、处理方法、查封、优先性、义务人、特定化、抵押人、担保法、代位物、诉讼、机能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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