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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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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综观世界各国,可分成三种模式:一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三是折衷模式.第三种模式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仅将此权赋予行政机关,也不完全把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而是采取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既可以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权的分配则须由法律、法规明示.我国大陆目前就采用这种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典型地体现了这一模式.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形成了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第三种模式、执行权、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权、人民共和国、执行制度、折衷模式、提起诉讼、世界各国、履行义务、法定期限、组织、公民、法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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