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驳回行政起诉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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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驳回行政起诉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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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景某(女,系被害人刘某之妻)因不服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对其夫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向其所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2002年7月15日,其夫刘某在居住区附近横过马路时,被村民薛某驾驶的陕A23202大货车左后轮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某大队认为,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之规定,被害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据此作出第200208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薛某和刘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行政诉讼、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管理条例、人行道、被害人、行人、事故认定、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公安交警、大队、居住区、公安局、大货车、支队、原告、死亡、抢救、驾驶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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