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1这种影响只能是直接的而不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进行行政处罚,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被拆迁人就不能起诉.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只能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与原告民事权益相对抗的民事主体.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拆迁人、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诉讼当事人、组织、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权利义务、民事主体、民事权益、解释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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