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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外贸代理中仲裁条款落空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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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有鉴于以仲裁方式解决进出口合同中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便捷性和可执行性,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约定将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交特定的仲裁机构解决.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合同中载入仲裁条款.在原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外贸代理制度下,作为代理人的外贸公司与作为委托人的国内客户之间的代理合同,一般采用国内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外贸公司与作为第三方的外商之间的外贸合同一般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这样,三个当事人以两份合同相互连接,但解决纠纷时国内委托人与第三人相互独立,并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在这种机制下由于涉外合同和国内合同互不交叉,涉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于当事人的效力非常容易确定.

外贸代理制度、仲裁条款、涉外合同、解决纠纷、合同当事人、仲裁方、外贸公司、国内、对外贸易代理制、委托人、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暂行规定、外贸合同、诉讼方式、可执行性、解决方式、国际贸易、代理合同、出口合同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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