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质押
@@ 信用证具有质押的法律特征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制度,由来已久,但作为近现代的结算方式,并向信用证统一规则迈进,则是近百年的事情.美国1920年制定了出口商业信用规则,1952年由美国法官、律师、法学教授起草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设专篇规定了信用证.巴黎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后分别出现了国际商会1974年的290版本、1983年的400版本、1993年的第500版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一种约定,不论其名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户行)应客户(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在信用证的条款得到遵守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给第三人(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是支付、承兑或议付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是授权另一银行支付该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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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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