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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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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流行艾滋病,人们即呼吁美国拥有艾滋病药物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实行人道主义,将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低价或免费提供给艾滋病患者.无独有偶,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大面积爆发了炭疽热,抑制炭疽热流行需要大量抗生素和疫苗,于是美国舆论界即以事关国家安全为由,呼吁制药厂商放弃其专利权.加拿大政府更是无视拜耳公司的专利,率先向其他药厂订购等同于拜耳公司cipro的非专利药物,理由是不能确信拜耳公司能提供足够的量.这两例事件的出现,一方面向我们昭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始终存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的冲突,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权利?在遭遇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应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尊重其私权,还是应该为了公共利益敦促其放弃权利?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既不等同于公权,也不等同于民事权利,但它同时具有公权和民事权利的因素.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公权性和民事权利性,才有所谓的权利让渡说.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与其他两种权利的竞合性而作出让渡的思考,而不是作出不保护的结论.而且这种让渡也是有限度的,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完成.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私权性、民事权利性、公共利益、艾滋病、专利权人、药物、炭疽热、美国、权利冲突、拜耳、药厂、恐怖事件、人的权利、人道主义、权利让渡、国家安全、法律问题、法律权利、法律保护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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