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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运动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促变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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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英两国关于ADR的立法及司法实践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或替代审判的纠纷解决方法,西方有学者定义为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发生争执的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从ADR的实践来看,完全排斥法官主持的情况并不是所有ADR方式所提倡的,尤其是调解,不仅不拒绝法官主持或参与,甚至其发动与推进均须依赖法官的主动介入.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和解决纠纷的总方式,ADR包括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也包括区别于一系列对抗式诉讼的更多的新的实验性立法.如早期案件评估、简易陪审团、小型审判等方法.从程序上可分为诉讼外ADR和诉讼内ADR,前者目的在于替代诉讼本身;后者则在于替代开庭审理.尽管国外学者对谈判与仲裁属于真正意义上的ADR方式尚有分歧,但调解作为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ADR与其他ADR方式的基础,已是达成共识的定论.

运动、对抗式诉讼、纠纷解决、法官、方法、调解、主动介入、仲裁、国外学者、完全排斥、司法实践、审判、立法、开庭审理、解决纠纷、程序、替代性、实验性、陪审团、开放性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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