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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的机能:理论与实践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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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现宪法作为法律之机能在英美许多著名学者看来,法律最必不可少的特性是它可作为纠纷裁断的依据.①正如戴雪所言,”为了我们眼下的目的,可以给法律下这样一个定义,即由法院强迫遵行的任何规则”.”法律必须由法院强迫遵行”.著名的法官、法学家波斯纳提出,”霍姆斯提出法律是对法官面临一个具体案件时将会做些什么的预测,他的路子是对的.”②所以,在出现以宪法规则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之前,在英美国家许多著名学说看来,宪法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因为它不符合对法律的定义.不仅在英美,而且在其他国家,接受宪法是法律,是可以被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这样一个观念,也是不久前的事情;并且,围绕这个观念,在某些国家(包括中国)还存在争议.”美国最高法院有理由确信,宪法是包含着一系列应当得到司法机构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积极的法律.今天这种假设显然是毋庸置疑的或者显得有点老生常谈了.不过,不要忘记,直到最近,并未是在任何意义上所制定的‘宪法”的大多数国家中已经得到了承认.”③

宪法诉讼、机能、理论、实践、法律规范、英美国家、最高法院、著名学者、司法判断、司法机构、其他国家、具体案件、规则、观念、法官、裁判依据、霍姆斯、法学家、波斯纳、中国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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