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
本文从五个方面研究了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定性问题.在客观方面,对以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作为权利质押的,买卖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的,冒用他人有价证券的,国债回购交易中的诈骗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进行诈骗活动的,使用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使用不存在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外国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定性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见解.在主体方面,对单位实施的有价证券诈骗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兑换现金行为的定性进行了研究.在主观方面,对明知、非法占有目的等是否构成本罪的要件及具体如何认定进行了探讨.此外,还讨论了本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共犯形态等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处理.
国家有价证券、诈骗行为、伪造、未完成形态、认定和处理、非法占有目、罪数形态、主体方面、主观方面、政府债券、人员使用、权利质押、客观方面、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活动、回购交易、共犯形态、犯罪形态、犯罪数额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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