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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适度与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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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罚适度的地位和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两种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对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就行了,量刑轻一点重一点无关紧要.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审判机关在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一贯重视对案件的定性,而对量刑工作重要性则认识不足,特别是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只对那些定性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才予以改判,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案件则大都维持原判.其二,认为量刑的根据应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刑罚就应当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刑罚就应当轻.在这种客观主义刑法思想观念的影响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长期重视社会危害性在量刑上的地位,对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上的意义则关注不足.由于受到上述两种观念的综合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相当一部分失轻失重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这不仅在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刑罚适度、量刑畸轻、危害性、刑事案件、行为、思想观念、刑事司法实践、客观主义刑法、人身危险性、严重伤害、刑事判决、刑法规定、维持原判、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审判工作、申诉案件、人民群众、人民法院、量刑幅度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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