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在我国诉讼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和保障司法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主体、时间、次数、审级、事由等没有限制,导致生效裁判可能被多次撤销,无限申诉和无限再审的弊端日益显露,极大地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从时间上讲,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及时;从效益上讲,对国家的司法资源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为了克服以上弊端,完善并强化审判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将审判监督改革确定为重要的改革任务.实行新的再审立案标准,完善再审启动程序是审判监督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最终目的是将无限申诉变为有限申诉,将无限再审变为有限再审,既维护公民的申诉权,又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审判监督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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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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