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补证制度研究
@@ 我国行政诉讼补证制度的沿革补证,顾名思义,是指诉讼中当事人超出举证时限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行为.补证与举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举证时限上,举证是指在举证时限范围内提供证据的行为.①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上最早出现有关补证的规定是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立法、补证、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行政诉讼法、行为、时限范围、人民法院、制度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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