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中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数额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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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数额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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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虚假陈述行为主要指上市公司对应依法公开披露的有关文件、报告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证券交易、虚假陈述行为、侵权、证券公司、中期报告、误导性陈述、发行人、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连带赔偿责任、承销、招股说明书、文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公开披露、证券法、投资者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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