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该不该法院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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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该不该法院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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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一部分法官,将凡是单位与职工及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均泛称为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并且自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8号解释”)出台后,多数法院及法官对诉争到法院的该类纠纷,一律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一审受理后判决的,二审法院往往也会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目前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建房、卖房、租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越来越多,法院不受理,法律也未明确具体部门处理,单位自己又无力解决,这类纠纷已成为法律处理的一片空白,矛盾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对这类纠纷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驳回起诉、住房制度、职工、审判实践、房地产业、法律处理、法官、调查研究、撤销原判、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租房、通知、判决、矛盾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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