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类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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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类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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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第一,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财产权概括移转给遗产继承人,应将被执行主体变更为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划分,总体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①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②它给继承人带来了财产利益,故称为积极遗产.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由于它不仅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会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减损,所以称为消极遗产.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继承人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消极遗产,必须概括继承,除非放弃继承权而不继承.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不包括债务,③按这种观点,在执行过程中就不能变更被执行主体的遗产继承人为新的被执行主体.

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被继承人、遗产、财产利益、继承法、主体变更、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债务、个人财产、概括继承、不能变更、继承权、原理、死亡、减损、公民、法规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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