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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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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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澳门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及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根据双方代表的一致意见,<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安排>.8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告了<安排>.<安排>对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就民商事案件如何相互委托进行司法文书的送达、如何调取证据问题作了规定.这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签署的第一个司法协助文件,它对于今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加强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将产生重要的、积极的影响.

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文书送达、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证据、司法协助、司法解释、签署、公告、澳门回归、行政法、文件、公报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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