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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履行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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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宗乙将原告宗甲建筑用钢模板、竹架板等建筑物资拉回家中使用,宗甲追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宗乙返还财物.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建筑物资.判决生效后,宗乙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但宗甲为使宗乙多承担逾期返还的租赁费和因租赁场地存放建筑物资的管理费用,拒不接受宗乙的履行义务.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宗乙又到公证处申请提存,因提存费用过高未果.为避免扩大损失,宗乙到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权利人、正当理由、履行义务、建筑用钢模板、物资、判决、法院审理、租赁费、原告、强制执行、扩大损失、管理费用、被告、村委会、起诉、立案、架板、公证、调解、场地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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