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权利、婚姻法、制度、协议、社会生活、法院判决、养子女、当事人、义务、离婚、夫妻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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