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电子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兼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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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电子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兼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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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1998年9月14日,原告王某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元,开设了储蓄存款账户,并设有密码.同年9月23日,原告委托其丈夫的侄子在被告处存入两笔款项计150万元.原、被告对存款数额及存折均予以确认.原告将上述款项存入被告处后,即有人以原告名义向被告申请办理了存款储蓄卡.被告提供的储蓄卡领用单表明,储蓄卡于1998年10月7日被人领取,领取人签字栏的签名为原告姓名,但身份证号码不符.原告所存入的款项被人于1998年10月8日和10月12日使用同一储蓄卡从不同储蓄所共提取150万元.1999年5月期间,原告的丈夫在持该存折到中国建设银行该市分行办理异地转款手续的过程中,被告知该存折中的150万元已被提取.原告即向被告反映存款被提取的情况,要求被告兑付存款,双方协商未果.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尚未发现原告有涉嫌犯罪行为.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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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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