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知识产权的三个疑难问题
@@ 对烹饪表演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某音像出版社根据其与某酒楼出版川菜光碟的约定,将酒楼厨师谭某的烹饪表演制成光碟出售.厨师谭某遂以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法院.审理中,就烹饪表演是不是作品、表演烹饪的厨师是否享有表演者权等问题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将作品解释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烹饪表演本身只是处于公有领域中的若干简单动作的连续,铲几锅铲而已,并不是任何智力创作成果,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是作品.但是,也有人认为,烹饪表演不是铲几锅铲那么简单,而是一种艺术表演,应属于作品.即使是对已有作品的表演,也应属于演绎作品.
烹饪表演、演绎作品、侵犯著作权、创作成果、独创性、厨师、出版社、著作权法、智力、音像、艺术表演、实施条例、科学领域、酒楼、锅铲、光碟、表演者权、邻接权、文学、审理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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