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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加处罚款不能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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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某生产、销售伪劣洗衣粉,被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规定了给付期限,逾期将按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甲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为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罚款2万元应予执行.但对加处罚款部分能否准予强制执行,讨论中发生分歧,多数人认为加处罚款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是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且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应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罚款、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产品质量法、行为事实、申请执行、若干问题、法定期限、程序合法、洗衣粉、合法性、当事人、销售、生产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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