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追认的代理行为之法律后果--析一起代购股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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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追认的代理行为之法律后果--析一起代购股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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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系某银行职员.1999年6月7日,张某起诉王某,称1997年6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10.6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请求: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追认、代理行为、法律后果、代购、股票、被告、原告、银行职员、投资公司、诉讼费用、给付、人民币、现金、山东、起诉、赔偿、利息、集团、股份、瓷业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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