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判决截然相反,孰对,孰错?--兼谈合同法及顺序履行抗辩权之适用
@@ 案情1998年12月23日、1999年5月12日,某制革公司与某货运公司分别签订运输协议和运输细则,制革公司委托货运公司办理两票货物狗咬胶的出口运输.双方约定起运地为中国武汉,目的地美国西海岸,运费分别为4000美元和5200美元.制革公司提交全套报关单证,保证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制革公司须在取得海运提单时付清700美元(按当天汇率结算),并在取得每票退税核销单时付清余额运费.上述协议均明确双方以报关单为委托依据,以海运提单为承运合同.1999年2月1日和1999年5月13日,制革公司分别将上述两票货物交给货运公司,货运公司向制革公司提交了美国纵横联运公司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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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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