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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抗诉权运用的错位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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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可见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的唯一方式.诚然,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抗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对于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由于理论上的缺陷,使其在实践运用中背离服务于法律监督职能宗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抗诉为一些懈怠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逃避不利于自己的责任上了一道保险,司法实践中”不打二审,专打再审;不提上诉,专找抗诉”的怪现象就是鲜明的例证.抗诉不再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而是当事人规避法律、操纵诉讼的武器,使得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时与立法本意脱节.虽然这一现象尚未普遍产生,但其中的问题迫使我们不得不进行认真的检讨与反思.

民事抗诉权、实践运用、错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当事人、诉讼义务、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统一实施、诉讼权利、司法实践、民事诉讼、立法本意、监督程序、合法权益、国家法律、规避法律、正错误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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