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起涉及作品性质的著作权案件的分析
@@ 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对作品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已经作了解释,即”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字面上理解,作品构成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某种思想或情感、表现形式、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是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识.但对每个要素的理解,却有所不同,尤其是对独创性的理解分歧较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独创性作出明确的解释,而专利法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等有较明确的解释.这无疑给审判人员留下一道难题.
作品性质、著作权法、独创性、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要素、作品构成、专利法、审判人员、可复制性、科学领域、创作成果、新颖性、创造性、智力、艺术、文学、思想、实践、情感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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