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381.2016.21.037
隐性贪腐不“隐”,仅是违法犯罪性质不“显”
隐性贪腐是贪腐现象的非典型形态,与典型贪腐,即显性贪腐不存在本质性区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等行为,是贪腐的典型形态.因其法律性质(违法犯罪)明确、法律监督严格而严厉、案件统计“黑数”或隐蔽数字相对小些,故称为“显性贪腐”.除了典型贪腐,还有大量的非典型贪腐.非典型贪腐通常以公开或隐秘、合法或非法、直接或迂回、亲手或假手他人等方式,以近乎“潜规则”或者“惯例”的形式存在、运作.因违法性质模糊,法律监督往往缺位,隐案规模或曰官方统计“黑数”巨大,故称其为“隐性贪腐”.
隐性、违法犯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非典型、法律监督、典型形态、官方统计、法律性质、法律法规、存在本质、质模糊、违法性、潜规则、行为、贪污、数字、受贿、假手、惯例、案件
D92;K89
201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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