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381.2015.35.031
运用民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随着现代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不断受到质疑.以公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未见显著成效的情况下,探索民法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是一种混合性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着深层次的法律意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关系说
DF51(民法)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3年度研究课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民法保护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3FFX003
2016-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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