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381.2015.35.030
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法定条件分析
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款生效的近三年来,鉴定人出庭现状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颇受争议.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成为关键.文章通过分析鉴定意见的双重价值(专业价值及证据价值),解读鉴定人出庭的法定条件,总结鉴定人出庭的意义及影响.
鉴定人、出庭、法定条件
DF(法律(法律专业单位使用))
2016-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