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381.2014.z1.031
唐代如何惩处官员贪赃行为
《唐律》不仅将官吏直接利用职务侵吞公私财产、受贿、从事经营活动牟利等行为纳入赃罪范围加以惩处,而且将官吏收取礼金礼物、接受饮食与食物馈赠、私自借贷官物与私自借用百姓物品等行为也按照赃罪论处.《唐律》将反贪的重点放在监临官身上.监临官作为各部门的长官,握有实权,很容易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危害极大.
唐律、贪污、受贿
K242
2015-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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